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宠物医师。
1.2 职业定义
在宠物疾病诊疗工作中,从事宠物疾病预防、诊断和治疗的专业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四级宠物医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宠物医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宠物医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4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和表达能力,嗅觉、色觉、听觉正常。
1.6 基本文化程度
大专毕业(或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四级宠物医师不少于40标准学时;三级宠物医师不少于50标准学时;二级宠物医师不少于6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四级宠物医师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临床兽医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培训三级宠物医师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临床兽医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培训二级宠物医师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或临床兽医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8年以上。
1.7.3 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场地应为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专业能力培训场所应具有小动物临床常规设备、化验室和手术室、犬和猫等实验动物、标准的小动物临床诊疗设备与仪器。
1.8 鉴定要求
1.8.1 适合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临床兽医学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具有临床兽医学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半以上,经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临床兽医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4)具有临床兽医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半年以上,经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临床兽医学专业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临床兽医学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2)具有临床兽医学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半以上,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临床兽医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具有临床兽医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半以上。
(5)具有临床兽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6)具有临床兽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半以上。
(7)具有临床兽医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临床兽医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具有临床兽医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半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临床兽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具有临床兽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半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具有临床兽医学专业博士学位,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6)具有临床兽医学专业博士学位,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半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专业能力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二级宠物医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比例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15,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的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名。
1.8.5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四级宠物医师为90分钟,三级宠物医师为120分钟,二级宠物医师为180分钟。专业能力考核时间:四级宠物医师不少于30分钟,三级宠物医师不少于45分钟,二级宠物医师不少于60分钟。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20分钟。
1.8.6 鉴定场所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专业能力考核的场所应有小动物临床常规设备、化验室和手术室、犬和猫等实验动物、标准的小动物临床诊疗设备与仪器。综合评审应在具有多媒体设备的会议室。
2. 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 职业守则
爱护动物生命,爱岗敬业,有为祖国小动物临床事业健康发展的奉献精神
(1) 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操作能力
(2) 严格执行临床操作规程
(3) 积极工作,主动热情
(4) 遵纪守法,遵守本职业道德规范,没有欺骗行为
2.2 基础知识
2.2.1 专业知识
(1) 动物解剖学和组织胚胎学基础知识
(2) 动物生理生化基础知识
(3) 动物病理学和病理剖检学基础知识
(4) 动物药理学和毒理学基础知识
(5) 兽医外科学和外科手术学基础知识
(6) 兽医内科学和兽医诊断学基础知识
(7) 兽医产科学基础知识
(8) 中兽医学基础知识
(9) 动物传染病学和寄生虫病学基础知识
(10) 动物影像学基础知识
(11) 动物行为学基础知识
(12) 宠物营养学和临床营养学基础知识
(13) 兽用疫苗基础知识
(14) 环境保护知识
(15) 人畜共患病预防基础知识
(16) 动物福利常识
2.2.2安全知识
(1)水电气安全使用知识
(2)安全操作及自救知识
(3)传染病防护基础知识
(4)无害化处理基础知识
2.2.3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知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知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业法》相关知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相关知识
(5)《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管理条例》相关知识
(6)《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相关知识
(7)《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相关知识
3.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四级宠物医师、三级宠物医师、二级宠物医师的能力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3.1 四级宠物医师
3.1 三级宠物医师
3.1 二级宠物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