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医协会宠物诊疗机构分级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宠物诊疗机构服务质量,规范执业兽医从业行为,维护宠物诊疗行业竞争秩序,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兽医协会单位会员的宠物诊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宠物诊疗机构是指以家庭伴侣动物为主要诊疗对象的动物诊疗机构。

第四条 宠物诊疗机构根据规模、设施、管理和诊疗等综合水平,由高到低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五个等级。

第五条 宠物诊疗机构分级工作按照“机构自愿、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实施。

第六条 中国兽医协会负责全国宠物诊疗机构的分级评审工作。

第七条 中国兽医协会设立宠物诊疗机构分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宠物诊疗机构的评级和分级评审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20名以上宠物医院管理、临床诊疗和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宠物诊疗机构根据《中国兽医协会宠物诊疗机构分级评审标准》先自认级别,并以实际条件向宠物诊疗机构分级评审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宠物诊疗机构等级评审申请书;

(二)动物诊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宠物诊疗机构室内平面图、各区域用途和面积;

(四)宠物诊疗机构业务负责人的兽医专业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聘用证明;

(六)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技术规程的目录及文本;

(七)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八)兽药台账;

(九)最近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

(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条 宠物诊疗机构分级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初审符合要求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根据评审标准结合申请材料进行现场评审,申请单位应向现场评审委员提供所需的各种资料原件。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形成现场审查意见,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每年组织两次宠物诊疗机构级别评定会,根据现场审查情况对受评单位作出评审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评单位。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宠物诊疗机构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另外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并于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报告。

第十四条 中国兽医协会为通过评审的宠物诊疗机构颁发等级证书和等级牌匾。

第十五条 中国兽医协会按年度将通过评审的宠物诊疗机构名单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六条 评审结果有效期为三年。宠物诊疗机构应在评审结果有效期结束前六个月提出审核申请。评审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在本评审结果有效期结束前二个月完成评审审核。

第三章 监督与核查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建立日常监督与核查机制,设立投诉电话,并对宠物诊疗机构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检查过程中发现宠物诊疗机构存在改变评审条件和违章操作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通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

第十九条 宠物诊疗机构等级证书和等级牌匾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等级证书和等级牌匾遗失的,应及时向中国兽医协会申请补发。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等级证书和等级牌匾的,中国兽医协会撤销其等级评定结果并收回已颁发的等级证书和等级牌匾,该宠物诊疗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分级。

第二十条 宠物诊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向中国兽医协会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由中国兽医协会给出处理意见。

(一)虚假申报的;

(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三)评审后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相应标准的;

(四)重复发生同类宠物医疗事故,未制定解决方案的;

(五)投诉较多,经过调查认定为宠物诊疗机构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评审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中国兽医协会有权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

第四章 评审费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按相关规定支付评审费。

第二十四条 评审费标准由中国兽医协会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兽医协会负责评审费的统一收管和支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兽医协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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